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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2-17
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撤销吗?
作者:雷春红
典型案例:
刘某(男)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刘某单位分房时,刘某夫妇与单位签订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2009年6月28日,产权证尚未办妥,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的50%房产份额赠与小刘(7周岁)。2009年7月,刘某单位通知可以申领产权证了,须购房合同当事人共同申领。2009年8月26日,刘某与张某复婚,领取了不动产产权证,证书载明二人共同共有。然而,刘某与张某的关系日益恶化长期分居,2020年,张某起诉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他提出张某已于2009年6月28日登记离婚时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儿子小刘,故无权分割房产(市价约1000万)。
张某是否有权分割房产?2009年8月26日,刘某与张某复婚后领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二人共同共有,张某撤销赠与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离婚当事人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属于“特殊赠与”,虽然具有赠与的性质,但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当事人约定一方的50%财产份额赠与子女,是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就是代理子女作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约定,既是离婚当事人相互间的承诺,也是对子女赠与财产的承诺,是一项负担行为。而登记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是公法行为,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本案审理: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撤销赠与是因为办理房产证的政策需要,2009年8月26日双方复婚是为了办理房产证,并非感情和好。可见,张某撤销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2020年张某起诉离婚时,房价涨了三倍,因此张某就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而小刘已成年,他有权独立做出意思表示。小刘认为,当时母亲张某赠与自己房产份额的约定是有效的,张某无权撤销。但小刘与母亲张某达成赠与协议,小刘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母亲张某。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写明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刘某与张某各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