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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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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4-29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作者:周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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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高某1系高某2、王某之子,高某2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高某2、王某未离婚之前,高某1与高某2、王某一起生活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在争议房屋处修建南倒座。2021年4月6日,高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北京市平谷区*138号(以下简称138号)、北京市平谷区*404号(以下简称404号)南倒座享有居住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4月9日高某2、王某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同年4月26日王某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38号北正房四间和南倒座四间归王某所有,404号院北正房四间和南倒座四间归高某1所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高某1并未就上述房屋与王某、高某2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高某1主张其对房屋修建出资了,理应享有居住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高某1的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1对138号、404号南倒座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高某1称其作为家庭成员,并且对南倒座房屋修建出资,应当享有南倒座房屋的居住权。高某2主张,高某1已经结婚,如果长期居住在一起,会对其生活造成不便,不同意高某1在其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王某主张,高某1已经接近两年时间未与其联系,逢年过节也从未问候过,高某1未对其尽应有的孝道,有悖社会公德,不同意高某1在其所有的房屋中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确认138号、404号内北正房和南倒座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为王某和高某2,各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过居住权协议,故高某1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例评析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若没有办理登记,居住权也不能设立。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子女没有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就不能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另外,居住权纠纷大多发生在关系亲近的人之间,若双方当事人可以换位思考,大可不用走上法庭。就本案来说,高某1作为儿子,生活中应当对父母予以体贴、照顾、宽容、善待,同时要注重和父母之间的沟通、交流,高某2、王某也要念及亲情,对高某1予以理解、体谅。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尽释前嫌,高某1的居住权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
审稿人:雷春红
[1]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