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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5-20
如何处理好不动产相邻方的矛盾和纠纷
作者:周雯静
[1]
事实概要
:杨某1、杨某2系母女关系,共同居住。余某1与杨某1、杨某2系邻居关系。杨某1、杨某2在余某1的房屋墙壁外侧种植花草,该区域属杨某1、杨某2自家院落,经过长年累月堆积逐步形成小山坡,一些花草长在窗户上影响到余某1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并且因小山坡长年积水,导致余某1居住的房屋楼板、墙体漏水,需进行维修。经居委会调解,余某1父亲余某2(甲方)与杨某1(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载明:“一、乙方同意甲方房屋墙壁拆除重建,但甲方必须原拆原建、保持原有样子不变;二、乙方厨房与甲方墙壁不是共有墙,甲方、乙方各自有自己的墙,甲方拆自己的墙时不得损坏乙方处方的墙,如有损坏必须负责修复;三、乙方的花坛必须保持原状,拆除时先予以保护,如损坏甲方必须负责修复和赔偿;四、甲方楼下开向乙方院子的窗保持原来的位置和原来的大小不变;五、甲方拆除墙壁时、所拆除杂物向甲方所在地倾倒,如有杂物掉落在乙方处,甲方负责清理。”此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公房修缮通知单》,但在施工过程中,杨某2拒绝配合,余某1遂向法院起诉杨某1与杨某2,请求法院判令杨某1、杨某2移除花草及小山坡,配合其进行墙壁修建,并赔偿其进行墙面修建的费用。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1是否有权请求杨某1、杨某2移除花草及小山坡、配合其进行墙壁修建、赔偿其墙面修建费用。杨某1辩称,其与余某1的父亲余某2签署《协议书》后,余某1从未联系过自己,并非其不配合;余某1要求自己支付修墙费,于法无据,若余某1修墙损坏杨某1、杨某2的财产,应予以赔偿。杨某2辩称,院落内花坛历史悠久,其仅系维持原状,并且花坛系私人财产,余某1无权干涉。双方的房屋皆为公房,潮湿系地势低、通风差造成,杨某1、杨某2屋内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余某1无证据证明系花坛造成。
法院认为,杨某1、杨某2应为余某1的施工期间的脚手架搭建及暂时移除花坛等各项措施提供协助配合和必要的便利,余某1进行墙壁修缮期间可暂时移除被告院落内的花坛,待修缮完成后将杨某1、杨某2院落内花坛恢复原状,但在余某1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杨某1、杨某2院落内花草造成损害,如因施工造成被告财产损害,杨某1、杨某2可另行主张赔偿。对余苗要求被告彻底移除花坛的主张,不予支持,余某1房屋翻建的主要原因系 年久失修,墙体修建费用由余某1自行负担为宜。
判例评析
:本案系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杨某1、杨某2在自家院落内依附原告房屋西首墙壁种植花草,系基于两处房屋的相邻位置和院落使用功能的正当使用,如若因花坛潮湿导致墙体霉变的可能,相邻关系人之间亦应给予相互谅解,增加防水层等减少损失的保护措施。同理,余某1因所住公房年久失修需要对西首墙壁进行翻修,基于二者物理上的相邻和空间的布局,杨某1、杨某2理应给予配合协助和必要的便利,给予原告在施工期间脚手架搭建需占用被告院落及暂时移除被告院落内花坛等各项便利,但在选择施工方案时,余某1应谨慎行使相邻权,尽量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生活上的影响,并对被告院落内花坛暂时移除时做好必要保护措施。
审稿人:雷春红
[1]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